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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执业药师证书有效期|证书注册机构|注册规定!

关于执业药师证书注册,可能很多人不是很了解,医学教育网小编准备了执业药师证书注册的几个方面的详情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

执业药师证书有效期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如果领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之后,暂时还未用到,可以先不注册,当需要以药师身份上岗执业,需要先注册执业药师,领取证书几年后注册需要出示继续教育证明。

执业药师证书注册方面

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

执业类别分为药学、中药学、药学与中药学三类;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32省市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受理地址

地区

单位名称

注册受理地址

北京市

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

天津市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B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河北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座1230室

山西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龙城大街85号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705室

辽宁

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

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18室

吉林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负楼4号窗口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

黑龙江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民大厦二楼A区哈尔滨市中山路181号

上海市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

江苏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

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建邺区政府旁)市政务中心A2厅1153室

浙江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各市、县设立的受理点

-

安徽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办公区中心7号门二楼

福建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楼省药监局行政服务大厅窗口1

江西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

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河南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79号

湖北

湖北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1楼市食药监局B33、B34窗口

湖南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金星中路

广东

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天誉商务大厦西塔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3楼1318房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重庆市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

四川

成都市行政审批中心联系方式

青羊区草市街2号市政务中心5楼食药监局B522窗口

贵州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遵义路282号原贵州省展览馆三楼B区办事窗口编号是B031、B032号

云南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楼一楼大厅

西藏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拉萨市当热西路6号

陕西

西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甘肃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7号

青海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76号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30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A区三楼A05、A06窗口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鲁木济市新民路100号创天大厦2楼兵团行政服务大厅

执业药师证书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执业药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

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执业单位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确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获得药学和中药学两类专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类别注册。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特别说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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